
撤銷 |
如何申請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
根據中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如果注冊商標已經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收到申請人提出的撤銷申請后,商標局將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三年中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提供的證據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基于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而被商標局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被提撤銷商標的有關信息。
2、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如果是英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譯)。
3、經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一份(國內單位需蓋公章)。
4、任何對被撤銷商標使用情況的調查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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