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 |
一、海關知識產權保護簡介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指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以下統稱知識產權)實施的保護。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的,應當向海關提出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
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申請備案的,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注冊地或者國籍等;
(二)知識產權的名稱、內容及其相關信息;
(三)知識產權許可行使狀況;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的名稱、產地、進出境地海關、進出口商、主要特征、價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制造商、進出口商、進出境地海關、主要特征、價格等。
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內容有證明文件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附送證明文件。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準予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
知識產權有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海關總署申請續展備案。每次續展備案的有效期為10年。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而不申請續展或者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隨即失效。
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
二、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按照《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將其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況、有關貨物的情況、知識產權合法使用情況和侵權貨物進出口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海關總署,以便海關在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過程中能夠主動對有關知識產權實施保護。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申請應由權利人或其代理人(統稱為申請人)向海關總署提出。權利人在中國境內未設有營業場所或辦事機構的,應委托中國境內的代理人提出備案申請。共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中任何一個權利人已向海關總署提出備案申請后,其他權利人無須再提出申請。
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應當向海關總署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注冊地或者國籍、通信地址、聯系人姓名、電話和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等。
(二) 注冊商標的名稱、核定使用商品的類別和商品名稱、商標圖形、注冊有效期、注冊商標的轉讓、變更、續展情況等;作品的名稱、創作完成的時間、作品的類別、作品圖片、作品轉讓、變更情況等;專利權的名稱、類型、申請日期、專利權轉讓、變更情況等。
(三)被許可人的名稱、許可使用商品、許可期限等。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的名稱、產地、進出境地海關、進出口商、主要特征、價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制造商、進出口商、進出境地海關、主要特征、價格等。
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就其申請備案的每一項知識產權單獨提交一份申請書。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國際注冊商標備案的,應當就其申請的每一類商品單獨提交一份申請書。
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提交備案申請書,應當隨附以下文件、證據: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個人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或者其他注冊登記文件的復印件。
(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簽發的《商標注冊證》的復印件。申請人經核準變更商標注冊事項、續展商標注冊、轉讓注冊商標或者申請國際注冊商標備案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出具的有關商標注冊的證明;著作權登記部門簽發的著作權自愿登記證明的復印件和經著作權登記部門認證的作品照片。申請人未進行著作權自愿登記的,提交可以證明申請人為著作權人的作品樣品以及其他有關著作權的證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簽發的專利證書的復印件。專利授權自公告之日起超過1年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申請人提出備案申請前6個月內出具的專利登記簿副本;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備案的,還應當提交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三)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作品或者實施專利,簽訂許可合同的,提供許可合同的復印件;未簽訂許可合同的,提交有關被許可人、許可范圍和許可期間等情況的書面說明。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及其包裝的照片。
(五)已知的侵權貨物進出口的證據。知識產權權利人與他人之間的侵權糾紛已經人民法院或者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法律文書的復印件。
(六)海關總署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證據。 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前款規定向海關總署提交的文件和證據應當齊全、真實和有效。有關文件和證據為外文的,應當另附中文譯本。海關總署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有關文件或者證據的公證、認證文書。
三、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措施
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
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發現進出口貨物涉及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且進出口商或者制造商使用有關知識產權的情況未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可以要求收發貨人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和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收發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申報貨物知識產權狀況、提交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海關有理由認為貨物涉嫌侵犯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的,海關應當中止放行貨物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如果知識產權沒有在海關總署備案,海關不會依職權調查處理,而只能依申請扣留。
根據1995年頒布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知識產權備案是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尋求保護的前提條件。2003年12月修訂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對此進行了修改,不再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向海關申請保護前必須進行知識產權備案。但是,對某些知識產權權利人而言,例如商標專用權權利人,備案與否有很大的差異,主要體現在:
(一)是海關采取主動保護措施的前提條件。根據《條例》的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如果事先沒有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備案,海關發現侵權貨物即將進出境,也沒有權力主動中止其進出口,也無權對侵權貨物進行調查處理;
(二)有助于海關發現侵權貨物。盡管根據《條例》的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在進行備案后,仍然需要在發現侵權貨物即將進出境時向有關海關提出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但是,從實踐看,海關能否發現侵權貨物,主要依賴于海關對有關貨物的查驗。由于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備案時,需要提供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況、權利人的聯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識產權情況、侵權嫌疑貨物情況、有關圖片和照片等情況,使海關有可能在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并主動予以扣留。所以,事先進行知識產權備案,可以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的保護;
(三)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經濟負擔較輕。根據海關總署有關《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規定,在海關依職權保護模式下,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提供的擔保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如果知識產權權利人事先未進行知識產權備案,則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須提供與其要求扣留的貨物等值的擔保;
(四)可以對侵權人產生震懾作用。由于海關對進出口侵權貨物予以沒收并給予進出口企業行政處罰,盡早進行知識產權備案,可以對那些過去毫無顧忌地進出口侵權貨物的企業產生警告和震懾作用,促使其自覺地尊重有關知識產權。此外,有些并非惡意出口侵權產品的企業也可能通過查詢備案,了解其承攬加工和出口的貨物是否可能構成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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